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設置、持有、販賣或公開陳列,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 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需電臺執照之 電信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設置、持有 、販賣或公開陳列,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品項 為確認商品是否為無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蝦皮賣家得查詢《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 一、電信法49條第3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
第16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 、輸入業務者,應經本部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六條 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檢具 ...
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務者,應於其工廠所在地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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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 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 ...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立法 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643004470 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0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 資源字第10643024551號公告修正發布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 體系 ...
經營許可執照毀損或遺失時,應即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 執照換(補)發申請書及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