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為個人休閒活動之一,電子遊戲場乃成為現代人抒解壓力及娛樂之場所。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除涉及產業結構與經濟發展外,由於電子遊戲之情節引人而具輸贏結果之特性,易使兒童及少年留連忘返,而兒童及少年長時間暴露於學校與家庭保護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
2010年7月3日 ...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 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5 條:未依本 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 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2 臺南市警察 局,防範員警取締賭博電玩及色情可能衍生弊端之檢討P1,2002. 3 ...
2018年2月23日 - 近期關於電子遊戲機的熱議話題有二個,相互比較,相映成趣,可以顯現電子遊戲機規定的過與不及之處。 一個是一家台南文創民宿業者,為了讓住宿旅客有特別體驗與深刻印象,於民宿內設置改裝小瑪莉機台,供旅客投幣積分後兌換贈品。但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被警方依涉及賭博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 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 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戲 ... 違反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停業。
法規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8條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八00五五六八七0號發布日期:98年05月01日內 容:電子遊戲場已依規定申報停業,惟逾核准停業登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8條經商字第0九八00五五六八七0號 ,圓城記帳士事務所
總之,現行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的分級與範圍管制過於嚴苛;而現行對於選物販賣機的解釋,沒有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與條文文義而為,產生衝擊社會的大漏洞。無論過與不及,經濟部都應通盤檢討,建立一套對社會最有利也 ...
2011年4月11日 - 臺中市警方近日在多起夜市數度查抄電動彈珠台,警方強調此類電動彈珠台具有聲光影像效果,並配備多元化的IC板設計,屬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的電子遊戲機,須先申請才能營業,對此,市議員前(九)日表示,夜市擺設的電動彈珠台多無賭博性質,警方如果矯枉過正,恐怕會引發執法過度的抨擊。
電子遊戲為個人休閒活動之一,電子遊戲場乃成為現代人抒解壓力及娛樂之場所。電子遊戲場 業之經營,除涉及產業結構與經濟發展外,由於電子遊戲之情節引人而具輸贏結果之特性,易使兒童及少年留連忘返,而兒童及少年長時間暴露於學校與家庭 ...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雖負責人變更,仍可撤銷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或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