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 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 第二十條(主管機關之派員檢查 ...
電子遊戲為個人休閒活動之一,電子遊戲場乃成為現代人抒解壓力及娛樂之場所。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除涉及產業結構與經濟發展外,由於電子遊戲之情節引人而具輸贏結果之特性,易使兒童及少年留連忘返,而兒童及少年長時間暴露於學校與家庭保護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
2016年6月25日 ... 台北市等直轄市規定,距離學校800公尺內,不得經營電玩店,引發業者反彈。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昨作出解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 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這只是最低標準,北市等直轄市有權個別制定 自治條例,對電子遊戲場所設限800至1000公尺不等的距離。司法院大 ...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 ...
738號解釋出爐-電子遊戲場和學校間的距離> #最新釋字根據中央制定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 然而,各地方自治條例紛紛的制定了更為嚴格的標準,比如#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2016年6月29日 - 聲請人不服,認為此侵害其工作權及財產權,提起行政救濟未果後聲請釋憲(本解釋案經大法官併案審理,尚有其他7名聲請人)。就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是否合憲之爭議。大法官認為,該規定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 ...
【本刊訊】司法院大法官於97年9月5日. 舉行之第1327次會議中,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高雄簡易庭法官葉啟洲為審理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941號及96年度. 簡字第3629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案件,認所應適用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第2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 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釋字738出爐,就不得不提到兩號決議:94.11決、96.6決議. ◎釋字738【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 ...
釋字第 738 號 【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5年6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16544號 2、解釋文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