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目的在公佈臺北市及中央法規相關訊息 ... 第 一 條 臺北市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SOP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電子遊戲場 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 第二十條(主管機關之派員檢查 ...
電子遊戲為個人休閒活動之一,電子遊戲場乃成為現代人抒解壓力及娛樂之場所。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除涉及產業結構與經濟發展外,由於電子遊戲之情節引人而具輸贏結果之特性,易使兒童及少年留連忘返,而兒童及少年長時間暴露於學校與家庭保護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
【法規名稱】 相關子法〉〉相關裁判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2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03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9條;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2
檢視現行法規,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98 年06 月1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 現行法條, 第15 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檢視現行法規,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89 年02 月03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 現行法條, 第15 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 依據。 獎品價值之上限,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逐年調整。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非營利性公益性團體,得經營公益收購站,收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 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違反電子遊戲機查驗及評鑑之處罰). 電子 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負責人或行為 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 ...
若有擺設供他人把玩對賭之行為則有違反刑法第268條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非僅以電子遊戲機插電與否,作為是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判斷之準據。 (二)受寄檯之業者與寄檯者依約定比例就機檯分擔費用、收入 分帳,因「寄檯者」與「受寄檯者」約定就機具營業收入分帳,其主觀上如具有合夥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