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現職人員,或曾辦理登記且期間超過半年之人員,於修正施行後未符合前項資格者,仍具擔任其原登記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 第四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 ...
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 擔任。 第六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任各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 (一)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 或變壓器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甲種電匠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 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 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處)辦理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 或 ...
管理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 場所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爰依電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用電場所及 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共計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中央、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本規則所定事項。(第二條) 二、用電 場所 ...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與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於高壓以上之用電 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以下簡稱技術團體) 負責維護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 緊急電氣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初級 技術員。
電氣設備及線路. (一)電氣設備及線路安全管理. 1.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應依電業法規 規定施工。 2.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3.臨時用電應使用中國 ... 36. 二、電氣作業安全. 電氣作業安全分為作業前人員的防護、停電作業安全. 、檢電 作業安全、接地、作業時的防護及送電作業安全等. 項目。 (一)作業前人員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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