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飼料添加物成分:指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限量成分、有害物質之含量。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於申請檢驗登記時,送請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定之。 第5 條 (飼料製造業定義)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 第6 條 (飼料販賣業定義)
1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前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來源證明、檢驗方法、許可條件、製造登記證之核換、補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二)「飼料詳細品目」或「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範圍內貨品,依飼料管理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應辦理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者,即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2款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者可依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 ...
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飼料管理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條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 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19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至第5條、第10條、第 11條、第14條、第四章章名、第20條、第24條至第27條及第29條至第32條;增訂第8 條之1、第11條之1、第22條之1、第22條之2、第32條之1及第39條之1;刪除第36條 ...
第一章, 總則. 第1 條, 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 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2 條, 本法所 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第3 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 ...
【法規沿革】 1 ‧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二日總統( 62 )台統(一)義字第 18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 2 ‧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總統( 75 )華總(一)義字第 6106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40 條 3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 89 )華總一 ...
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並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2條(主管機關)
第一章 總則 [编辑]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 ...
前項收費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 ... 飼料販賣登記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