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 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19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至第5條、第10條、第 11條、第14條、第四章章名、第20條、第24條至第27條及第29條至第32條;增訂第8 條之1、第11條之1、第22條之1、第22條之2、第32條之1及第39條之1;刪除第36條 ...
第一章, 總則. 第1 條, 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 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第2 條, 本法所 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第3 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 ...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輸入登記證、基因改造飼料、飼料添加 物查驗合格、販賣登記證 ... ,應由其研發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完成安全性 評估等查驗合格發給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輸入、於國內販賣或 ...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將 重要農業資材或易流供食品使用之產品, ...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三) 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 ...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第一 項)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 ...
中 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 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供應來源與流向 ...
為加強飼料源頭管理,農委會應彙整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輸入登記證、基因改造飼料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的追蹤系統資料庫,並將其公開;也應就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 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供應來源與流向, ...
... 來源與流向的追蹤系統資料庫,並將其公開;也應就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來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也不得於飼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