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漁業法第7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30條、第31條辦理。 應附文件 1.漁業執照期滿換發、污損換發、遺失補發申請書。2.原領漁業執照正本或登報聲明作廢文件。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以下簡稱養殖漁業),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魚塭 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經鄉(鎮、市、區)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市)政府核發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縣(市) 政府認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 單位)複查: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土地 ...
因此,漁業署曾研擬將有關水資源之使用申請,由水利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管制即可 ,於該規則中排除水權申請之規範,如此亦可鼓勵養殖漁民申辦養殖漁業登記證。 然而水利及土地主管機關對此意見持反對立場,認為政府各單位間更應彼此加強管制 養殖漁業用水行為,以避免衍生國土保安問題,因此,漁業署參照土地及水利主管 機關 ...
養殖漁業登記證 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該公所核轉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 ...
更登記。第 10 條 養殖漁業登記證 遺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申請補發者,應檢附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第 11 條 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並繳回原領養殖漁業登 ...
養殖漁業登記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有關證件 ,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該公所核轉本府辦理變 更登記。 第八條 養殖漁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 登記證,應即繳銷 ...
目前養殖漁業登記證仍屬登記許可制,政府機關係採輔導方式協助養殖業者申辦取得,並不強制執行;然而在修正中「漁業法」(註2 )則採強制申報,未申辦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而經營魚塭均依照漁業法被處以罰鍰,因此在修正漁業法經立法院通過前 ...
娛樂漁業漁船漁業執照註銷申請書 106/09/25 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潛水活動申請表 106/09/25 專(兼)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登記申請書 106/09/15 海上拾得浮屍補助金申請表 106/09/15 被他國政府扣留之漁船船員家屬生活補助金申請表 ...
第 5 條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其土地及水源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養殖漁業 之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對位於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 養殖漁業 ... 前項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規劃、設置作業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政、
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申請,應向魚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為之, 經勘查後,轉 報本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但有實地查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