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51條
萬全商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
萬全商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經由開業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45號4樓之2已有22年3個月(1997-07-22),開立統編:23759906提供消費者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作物栽培服務業各種商品·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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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90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12條、第二節節名、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33條及第51條條 文,自公布日施行
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即已具有之疾病或傷殘,但是在投保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據實說明,且要保人在投保前已知悉保險事故之發生,保險契約依照保險法第51條,會自 ...
2011年8月3日 - 第五十一条【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 ... 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基本上未作修改。
1 保險法第51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 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 ...
(C) 保險法第127 條之規定,僅就已發生之疾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法第51 條規定,當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保險契約無效 (D) 法院 判決 ...
條文內容: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