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
護聯救護車有限公司 新北市
護聯救護車有限公司經由開業於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125之4號4樓已有13年(2006-10-26),開立統編:12988142提供消費者救護車經營業|救護車經營業各種商品·技術·服務。…
全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屏東縣
全安救護車有限公司經由王國華開業於屏東縣屏東市空翔里誠正1巷1號已有4年(2015-10-06),開立統編:42574915提供消費者救護車經營業|救護車經營業各種商品·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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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時之收費,特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救護車,指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構)所設置之救護車。但本府消防局所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本市救護車執行勤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本標準自發布 ...
司機不具有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另外收費。 4.救護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供 備查,隨. 車救護人員未簽字者,不得收費。 三、過橋費、過路費. 依實際支付金額記收 。 四、藥品醫材費. 依「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計收。 各項藥材費收費, 應於收據內分細項標示清楚。 備註:. 1、 本標準表係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 ...
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高市府消護字第10231180100 號訂定. 第一條 為規範消防救護車之使用收費,以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保障傷病 ...
第一條為規範消防救護車之使用收費,以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保障傷病患之權益 ,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
第一條為規範消防救護車之使用收費,以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保障傷病患之權益 ,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