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家小吃店 澎湖縣

基本資料

統一編號:40809802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莊振達

出資額(元):3,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3,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村31-1號

是否開立發票:否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村31-1號

郵遞區號快搜: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村31-1號 全國郵遞區號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西元2015-10-05)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西元2015-10-05)

莊家小吃店 澎湖縣營業項目

未分類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從事4721至4723細類以外食品及飲料、菸草製品等商品之專賣零售店,如飲料、酒類、菸草製品、米糧、蛋類、茶葉、麵食品、糖果、烘焙食品等零售店。保健食品零售店亦歸入本類。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環保、衛生、消防等)。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領有菸酒製造(或進口)許可執照之業者,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或第19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違反者,依同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處罰。

※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

地圖交通路線工具

  1. 搭乘公車路線抵達莊家小吃店 澎湖縣附近站牌
    • 站牌:橫礁站站
      001 - 澎湖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起:馬公總站 ⇔ 訖:外垵終點站)
    • 站牌:橋頭站站
      001 - 澎湖縣公共車船管理處 (起:馬公總站 ⇔ 訖:外垵終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