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第三條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 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 ......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
購買土地時,依據自己購地的用途,選擇適當的用地,一般人購地主要蓋房子,市場上 土地價格,建築用地高於農牧用地,而農牧用地又高於林業用地,所以購地簽約前,要 知道 ... 如果是購買建地,就可以蓋房子,但建地價格都比較貴,所以有人就會購買 農地興建農舍,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下列用地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包括.
5.其他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如屬已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農村再生設施,應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七)採取土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除外). 土石採取. 採取當地土石(限於採掘、儲存及搬運,不包括設置碎解、洗、選作業場所),並應依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 ...
三、各級機關核定各種使用分區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核定權限 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特定專用區與一般農業區,每一申請人前後申請容 許使用面積合併計算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 ;未達三百三十平方 ...
容許使. 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附帶條件. 免經申請許. 可使用細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一、甲種建築用地. (一)住宅. 1.住宅. 2.民宿. (二)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1.零售設施. 2.批發設施. 3.倉儲設施. 4.營業及辦公處所. 1、 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者,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 ...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 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 。 第 四 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 ...
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案業、交通、水利、遊憩 ... 左然目. 第二章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第6條.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 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 ... 附表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如附表一之一。
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使用地類別. 容. 許. 使. 用. 項. 目.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附帶條件. 免經申請許. 可使用細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 ...... 一)林業使用同農牧用地. (二)林業設施. 1.林業經營設施. 本款各目依建築. 法規規定應申請. 建造執照或雜項. 執照者,應依申. 請農業用地作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
一、為通案解決建築基地未面臨建築線之問題,爰將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私設通路」之附帶條件修正為「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及合法建築基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 二、基於國家科技發展、教育功能及提供公眾使用性質,於「林業用地」、「交通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