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如房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不得反悔,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均應受法律之規範,不得由一方任意為之。三者不同點如下:
最近達人經常接到許多房東打電話問我,租約已經到期甚至超過幾個月了,還沒有續簽新合約,但房客開始耍賴、閃躲甚至不繳租金,該怎麼把房客趕走?遇到這樣的狀況,首先要考慮的是,這個租賃關係是不是已經變成不定期
相關訴訟狀可以參考我部落格的「民事書狀參考範例」的「民事起訴狀-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 後起訴請求返還房屋」。 創作者介紹 威盛法律事務所 威盛法律事務所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
2014年12月13日 ... 曹筱筠指出,必須注意的是,未經公證且租期超過5年的不定期租約,房東若有賣屋 計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房客較無保障,建議民眾應在租約到期 ...
A先生本以為,依照民法規定,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終止,所以於2015年三月時向B先生表示終止契約並想收回房地。但卻沒想到B先生搬出「土地法100條」,主張A先生 ...
土地法 第100條不定期租賃 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
如果在定期租約的租期到期後(或根本沒簽訂契約),房客繼續使用房屋,而房東也不表示反對的意思時,法律上就認定此時租賃雙方的關係為所謂的『不定期租賃』,而這種不定期租賃基本上對於房東是相當不利的,因為按照土地法的規定,這種不定期 ...
關於「不定期租約」 根據我國《民法》422條規定,房屋租期超過一年者,應以書面訂定,如果不以書面訂定,就是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就法律上而言對房客比較有利,因為依《土地法》100條之規定,如果房東要收回房屋,需符合下列條件:
2017年1月31日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其實不然,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成立情況有兩個,一是租約的期限超過一年,但是卻未 ... 那房東們應該如何自保呢?
如果本案例是「 不定期租賃 」的話,張三想收回 房屋時,除了至少要在打算終止租約之日的前一個月,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表明終止租約之意,並請房客屆期遷出房屋外;張三還必須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