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之。 第三條. 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如下:. 一、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但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業務範圍為限。 三、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 ...
2 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案件。第八條 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 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五條規定。二、最近一年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外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
再保險業者辦理外匯業務 ,應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並檢附相關書件。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 ...
第 3 條 保險業辦理 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第二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
鑑於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腳步愈來愈快,除銀行業以外,其他金融事業亦有經營外匯業務 之需要,其中又以保險業所辦外匯業務較具規模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6 年4 月23 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 0960016282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3 年3 月7 日中央銀行台央外壹字 ...
2011年9月16日 ... 四、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 ... 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除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檢附第六條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 ...
第 16 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 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母國法令或總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有關保險業之規定,於保險法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均適用. 之。 〈業務範圍〉.
2-37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 下列何種情事者,中央銀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