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行政院金管會97.2.1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1641號令訂定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100.3.21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4322號令修正發布. 行政院金管會100.12.28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3621號令修正發布. 金管會105.04.28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2431號令修正發布.
二、再保險分出 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出方式、原保險契約生效後有安排再保險分出需要時之管理基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及再保險分出作業流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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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不同國際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信用評等等級能更趨衡平,並確保分出對象公司經營穩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2017年5月2日金管保產字第10602520171號令,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2條,修正重點如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金管保產字第 10602520102 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 二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另廢止「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 ...
第1 條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保險業辦理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其風險承擔能力,制定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之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據以執行, 並適時檢討修正: 一、自留風險管理:符合危險特性之每一危險單位,其最大合理損失預估 、風險承擔能力、每一危險 ...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 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發布,並歷經二次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再保險契約應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 得依保險 業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有關再保險之帳. 務規定處理:. 一、再保險人實質上已.
修正「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 十一條. 2016-04-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