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子 法 >> 【法規沿革】 1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87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3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41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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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 信託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六 十 二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 第七條 第三款及 第 二十四 條 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信託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於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指其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第097003 62630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4條、第17條;刪除第4條、第1 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信託 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於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 ,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第三 條. 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之投資 標的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信託業法(以下稱本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 日公布施行後,我國營業信託即逐步蓬勃發展,隨著信託業務之推廣,本法仍有若干 規定未臻明確或適用範圍尚待釐清之處,爰依據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於九十一年七 月九日訂定發布本法施行細則。為擴大信託業務之參與機構,並強化業務經營之 ...
信託之詞,並未定義何謂「金錢信託」,信託業法雖無定. 義,但依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信託業法第16條各. 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以委託人交付、移轉 ...
壹、法源 金錢信託業務係指委託人以金錢交付信託之業務,依據信託業法第16條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包含金錢之信託,因此信託業者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辦理金錢信託業務。特定金錢信託依照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即委託人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