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4日 ... 第3條(適用地區).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 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關於設置許可之規定或土地及建築物依法不得作停車場使用。 二非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未得所有權人之同意。 三土地或建築物共有人 提出申請,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四申請文件不齊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第八條停車場經營業應於核准經營,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停車場登記 證 ...
四、申請經營停車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停管處申請核准,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 得依法營業,其需變更或停業後再復業者亦同。 (一) 申請書。 (二)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經營者如為 ... 有變更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 十二、停車場經營業 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歇業或復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停管處備查;復業時,亦同。
依停車場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 公共設施 用地依規定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 公共停車場,其設置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置申請書。 二、申請 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如為公司行號應加附設立核准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 土地 ...
壹、主旨:上品院社區物業管理暨清潔維護、駐衛保全公開招標案(以下稱『本案』) 說明如下: 一、 時間: 1. 自即日起公告於上品院社區(以下稱『本社區』)及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2.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內政部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與關聯性公共 ...
(3)非車輛所有人親自辦理者,除繳驗第1項證明文件外,尚須檢附新、舊車主雙方 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第2證明文件,及代辦人身分證,但車輛 所有 ... 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應先至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合格(非 環保排氣檢驗),惟距最近一次檢驗(定檢或臨檢)合格日,汽車1個月內、機車4個月內 者 ...
營業人停業、停業期間屆滿續停或提前復業者,均應於停、復業或續停前申報核備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欲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申報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停業期間屆滿需延長停業期間或提前復業者,也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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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前,應向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提出申請,經臺北市政府核備,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申請停車場 登記證,應填妥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各一份向停管處提出申請。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經營者如為公司或商號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另檢附設立登記文件)。 屬建築物附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