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第一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 許可。(第二項)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 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 經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者(以下簡稱兼 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公務員服務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 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 ...
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 ...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 ...
23.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其許可辦法係由何機關定之? (A)行政院定之 (B)考試院定之 (C)行政院會同考試 ...
23.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其許可辦法係由何機關定之? (A)行政院定之 (B)考試院定之 (C)行政院會同考試 ...
(B)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僅在受有報酬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者,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C)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D)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何機關定之? ... 關於公務員之兼職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 公費(C)依法令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D)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所列之官等? (A)特任(B)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其許可辦法係由何機關定之? (A)行政院 ... (A)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B)機關長官得隨時予以免職(C)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D)其進用規範由行政院定之。(. 下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