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 是區分所有建築物財產權的一種特定型態,是指 由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基地 ... 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 ,由住戶 一人依規定產生為負責管理 公寓大廈事務者。 7 最高決策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第二十九條,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 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 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 ...
問題 一、陳先生初次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其對於管理委員會之性質及法律地位並不了解,試問管理委員會之性質及其法律地位為何?二、如管理委員會未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是否會影響其法律地位?
但在所謂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能力的法人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終於解散 ...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於刑事上不得為告訴人或自訴人,僅得為告發人: 依一、二所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事實體法上得為契約主體;於民事程序法上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倘因執行事務,致他人受有損害,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負賠償責任 裁判字號:102年台上字第1195號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 9 ...
本所所長田俊賢律師受[桃園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 之邀請,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換證回訓進修,於103年4月28日於公會教室,講授 ...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 .... 若經協調仍不履行,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 ...
住戶對於第九條所訂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 ...
二、如管理委員會未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是否會影響其法律地位? ... 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 ...
2824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律定位~以公共基金之歸屬出發 依其成立之目的及內容,又區分為財團法人(即財產的集合)、社團 法人(即人的集合);又依《民法》第30 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 機關登記,不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