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 一、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 二、經 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 三、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五條. 經營加油站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加油站經營 許可執照。 前項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 縣( 市)主管 ...
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 一、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 二、經 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三、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加油站係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 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 本規則所 稱聽裝 ...
附件:「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或「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三 項前段所規定之距離量測,須先審視是否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 四款或「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與所面臨道路上」之規定,該規定 係指加油站或加氣站基地與規定之設施,面臨相同道路而言,至相同道路之認定,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完成建站送審之案件,應會同各該供油廠商依加油站加儲油設施查驗表檢查加油站 ,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有不可歸責於 ...
二、加氣站及其儲氣槽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三、消防安全設備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供氣廠商檢查合格之加儲氣設施查驗表。 同時申請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應於核准次日起二年內完成各項營運設備,並檢具前項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 ...
2017年11月28日 -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氣站)設置加氣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可供 ...
回答:1.加氣站內之加氣機、儲氣槽區之壓縮機、加氣泵、儲氣槽室及其他有洩漏之虞之處所,依「加氣站設置 ... \r\n電氣設備應儘可能設置於無爆炸危險之虞之安全處所,必須設置於有可燃性之濃度達爆炸範圍之虞之危險處所,應依其處所之危險程度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404602950號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加氣站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其範圍包括從事汽機車之潤滑、檢查、調整、維護或汽機車電池充電與更換服務設施。
八、兼營加油站業務之加氣站;其儲氣槽、加氣機、氣槽車卸氣位置 與儲油槽、加油機、油罐車卸油位置二者間,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101.05.10 【公布機關】經濟部 章 節 索 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 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自助加油區之加油站業者,應於本規則修正 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設置完成之加油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