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二條之一.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單位(以下. 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 17.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18.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19.電腦、電子產品及 光學製品製造業。 2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1.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三)營造 業:. 1.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1-1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 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者,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且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內容,除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外,已擴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績效認可等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符 ...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第2 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2011年8月12日 - 第1-1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回索引>> ...
於本辦法發布日前,依已廢止之工廠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及修正前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其資格不受影響。 第89條 ...
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 百零一 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 3 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以下簡 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 ...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之一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之施行,並齊一本部及全國勞動檢查 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之執行標準,特訂定本檢查注意事項 ... 三、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之設置 應依下列規定: (一)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組織 ...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於六十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四十年,歷經多次修正,且於一百零 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