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另台電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購售電契約草案第 6 條亦明訂:如 有因方台電公司執行安全調度、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雙方設備 檢修等因素需要,乙方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配合方要求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首頁> 規章條款> 用戶類>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98年12月核定版 · 105年2 月核定版 · 105年10月核定版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發布(業務處主辦). 中華民國105 年2 月5 日修正(配電處主辦). 中華民國105 年10 月 6 日修正(配電處主辦). 一、依據:. 本要點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壓系統:電壓等級600 伏特以下之配電 系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再生 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壓系統 :電壓等級600 伏特以下之配電系統。 (二)高壓系統:電壓等級超過600 伏特至 25,000 伏特以下之配電系統。 (三)特高壓系統:電壓等級超過25,000 伏特之輸電 系統。
台電「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詳訂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網容量的規定, 其中. 規定發電設備容量未滿100kW者得併接在低壓. 單相三線110V/220V或三相 三線220V或三相四. 線220/380V配電系統上;裝置容量介於100 kW. 至500 kW者得 併接在三相四線220/380V配電. 系統;裝置容量在100kW至10MW者得併接在. 11.4 kV ...
第二條本要點用詞定義之第(四)款: (四) 責任分界點: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與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系統之產權分界點。 修改建議. 重新定義用詞『 責任分界點』之內容。 說明:. 台電對此條文的解釋為:每一個再生能源設置案都需 單獨與台電系統併聯,且併聯設備必需為台電公司所擁有的產權,即使有其他更接近 的併接 ...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 技術要點 之簡介 許炎豐 研究專員 綜合研究所 電 網 2 TPRI 綜 合 研 究 2 所 簡報大綱 •緒 論 •併聯電壓與併入容量區分 •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 ...
各國電力公司對於併網型太陽光電發電均訂有併聯技術規範,目前台灣電力公司(以下 簡稱台電)依『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附件一) 為依據,要點中有關 ...
併聯等級屬本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規定之低壓系統或高壓系統. 者 ,由發電設備設置地點所屬之本公司區營業處辦理併聯初步協商。 (三)辦理簽訂購售 電契約:設置者應於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有效期限內,檢附發電設備. 同意備案文件 、併聯審查意見書、併聯初步協商結果等文件影本及電能躉售分月售電. 量計畫表( ...
二、本作業須知之適用範圍:. (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第一型 及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二)發電設備總容量及併聯系統之分類,依本公司「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 規定辦理。 三、電氣人員:. (一)電器承裝業資格 參照「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含自用)合計 容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