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第三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八十二年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批指定公告,共公告八批、八十九種行業、三百九十種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為強化與精進污染預防管理作為及實際行政管制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為與公告新(增)設或變更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公私場所取得設置許可證後,依原設置許可證核定內容分次申請操作許可證且符合前項條件者,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為與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一致,調整本辦法變更規模門檻,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將第四款納入規定, 第四款則配合刪除 ...
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 同者,得 準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報經審核. 機關核准,擇一定 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 第16 條.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審查及核發程序如下:. 一、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 日內繳納 審查 ...
2018年2月12日 ... (3), 變更: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 『固定污染物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 (4), 異動:公私 場所操作許可內容有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而未涉及變更者。 (5), 展延 :公私場所申請製程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如其許可證期滿仍將 ...
說明: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 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 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1.2:何時需申請操作 許可? 說明: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 直轄市、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 簡稱本法﹚於八十一年完成第二次修正公布. 納入許可制度,藉由許可制度之預防 管理,整合本法相關管制需求,並. 使公私場所瞭解其應符合之規定及義務。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自八十二年. 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批指定公告,共公告八批、八 十九種 ...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 申 請 資 料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申請檢核表 表AP-Z 1.公私場所名稱 2.管制編號 3.申請或公告類別 (1)許可申請項目: 新增(設) 變更 許可證毀損滅失或基本資料異動換補發
A. 申請時機 (1) 設置:公私場所新設立之固定污染源,或因其產製能量之擴充需求所增設新的固定污染源。 (2) 操作: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證者,於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