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 ...
但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者,不在此限。 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者,依其為一般金融機構或農業金融機構,由存保公司分別報由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責令該金融機構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參加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 ...
2017年2月3日 - 但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者,不在此限。 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者,依其為一般金融機構或農業金融機構,由存保公司分別報由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責令該金融機構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參加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2015年7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 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 ...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指以下列各款名義持有或開立 存款者: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獨資商號。 四、合夥商號。 五、被繼承人。 六、破產或清算 ...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 ...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 ,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0號 《存款保險條例》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2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九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總統令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並修正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令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並修正第七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令增訂第十六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