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係由吸收存款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要保機構)向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投保並繳付保險費的一種政策性保險,存款人不需繳付任何保險費。倘要保機構經其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中央存保公司將在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內 ...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每一存款人,指以下列各款名義持有或開立 存款者: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獨資商號。 四、合夥商號。 五、被繼承人。 六、破產或清算 ...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 ,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
經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要保機構,於其存款人依本條例第 二 十 七 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受存款保險保障期間,仍應依本條例 有關要保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條例第 二十七 條第二項所稱繼續受保障之存款,指存款保險契約終止之日起半年內,每一 ...
一、根據停業要保機構帳冊紀錄及存款人提出之存款餘額證明,將賠付金額以 ... 存保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前,如有緊急需要,得向其他金融機構 ...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定之。 ... 保機構存款本金及迄最後營業日之利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之最高金額,存保公司 ...
... 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 ...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每年之提存金額,應按一般 金融要保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存保公司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應按前項比例 逐年 ...
... 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全文五十二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總統令 修正第十二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令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十三 條 ...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 元 ...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