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係由吸收存款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要保機構)向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央存保公司)投保並繳付保險費的一種政策性保險,存款人不需繳付任何保險費。倘要保機構經其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中央存保公司將在最高保額新臺幣300萬元內 ...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前已持有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份比例逾百分之五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亦不得再增加持股比例。但為公益目的並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 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但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者,不在此限。 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者,依其為一般金融機構或農業金融機構,由存保公司分別報由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責令該金融機構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參加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 ...
2017年2月3日 - 但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者,不在此限。 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者,依其為一般金融機構或農業金融機構,由存保公司分別報由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責令該金融機構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參加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0號 《存款保險條例》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2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 二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於營業執照載明之;其業務項目涉及跨 ... 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 ...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 之規定隨同變更之。 第12 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標的之. 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