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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 ...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 .... 第一項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 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就業服務法第63~76條【罰則】. 第63條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 條第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 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 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 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 , ...
檢視現行法規 就業服務法 (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檢視現行法條
https://laws.mol.gov.tw/.../FINTQRY05.aspx?...勞職許字第%200980504588%20號%20...
2017年12月19日 - 九、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7款之情事者,得廢止其聘僱許可。請寫出至少其中5項。(10分).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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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6,57,73,74,75條(雙語翻譯版-中印/中越/中英)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