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二)使用計畫書(畜牧場經營計畫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經營計畫書)。 (三)申請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日起前三個 月內有效其中一份為正本)。 (四)容許使用項目申請同意書(土地及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土地 ...
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 15 申請農業設施應檢附之書表文件內容 第四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 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三、各級機關核定各種使用分區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核定權限 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特定專用區與一般農業區,每一申請人前後申請容 許使用面積合併計算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 ;未達三百三十平方 ...
第一條 為策進自來水事業之合理發展,加強其營運之有效管理,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用水,改善國民生活環境,促進工商業發達,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2017年7月1日 ... 【章節索引】.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 §12 第三章林業設施 §15 第四章 自然保育設施 §18 第五章水產養殖設施 §20 第六章畜牧設施 §22 第七章休閒農業 設施 §24 第八章綠能設施 §27 第九章附則 §31 ...
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及農民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之一致性規定。又農業發展條例 ... 林業 設施不作為經營管理森林使用時,應恢復作原來造林植生使用。 第四章 水產養殖設施 ...
其餘參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作產銷設施分. 類別規定」. 申請書(3 份).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份). 經營計畫。(3 份). 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3 份). 設施配置圖(3 份).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
2017年5月5日 ...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 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 ...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 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 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 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 建築. 執照。 .... 都市計畫農業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30),都市計.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 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