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至twitter · 推文至facebook · 推文至plurk · 收藏到Google 書籤(另開新視窗) · 列 印. 建築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01-05. 中華民國27 年12 月26 日國民政府 制定公布全文47 條中華民國33 年9 月21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0 條中華民國60 年12 月23 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83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5 條中華民國65 ...
建築法 系 尚無迴響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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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檢視現行法條, 第77 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 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 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 ...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之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類組定義如附表一,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附表二未舉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附表一使用類組定義增列,並定期每季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或有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 ...
關於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8-03-24. 內政部函95.03.10.台內營字第0950800998號.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5年1月16日北府工使字第0950003662號函及本部94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 ...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如附表一。附表一未例舉之使用項目,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 二、建築物變更使用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相關規定外,並應 ...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法 (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 ...
內政部函 95.03.10.台內營字第0950800998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縣政府95年1月16日北府工使字第0950003662號函及本部94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40007149號訴願決定書辦理。 二、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按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