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管理,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攤販之登記、發證、規劃及管理,由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負責,並指揮監督本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執行。 二、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由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負責。 三、攤販就業輔導,由市政府勞工局負責,並 ...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2901791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商發展類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電話總機: 03-3322101 傳真電話:03-3391726 系統版本:106.11.15
縣市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始得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換言之,各該直轄市、縣市攤販輔導暨管理自治條例 ... 更具體的說,臺北市政府所擬訂的攤販管理自治 條例為有效區分攤販營業場地,即於自治條例(草案)中以營業型態區分攤位為「零星 ...
第1 條為加強本市攤販管理,維持商業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 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攤販:指於戶外設攤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
為加強本市攤販管理,維持商業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 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以下 ...
修正「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 公布機關 ... 所稱 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攤販 ...
2005年5月24日 ... 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3 年10 月11 日府法一字第0930261989 號令 公布. 第一.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攤販管理,維持 ...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 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290179號令制定 ...
為加強本市攤販管理,維持商業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 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