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許可及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107年2月5日發布) ...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03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 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之補習班。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及第9條第4款之規定,「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係商業登記前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基此,凡商業經營「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應先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取得許可,始得為商業登記之申請。
(一)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凡民眾擬設立文理、技藝類補習班,應依照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申請立案。 (二)申請立案書表格式:請於班舍使用執照經工務處使管科核准變更為補習班使用後,逕至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下載。 (三)設立人檢 ...
第1 條本自治條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 管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八項及第二十五條第 ...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 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補習 ...
補習退費糾紛,層出不窮,桃園縣政府於4日通過「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規定正式上課30日前,如果因為個人因素不想補習,可全額退費;29日前至前1日,可退九成;開課後5日內則可退八成,同時還規定補習班同一樓層須 ...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 電話總機: 03-3322101 傳真電話:03-3391726 系統版本:106.11.15 瀏覽人數:7,269,793 ...
法規名稱:, 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 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155561號令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