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許可及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107年2月5日發布) ...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103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 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之補習班。
『退費名堂多』-解析補習班退費規定的黑洞!@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消費者刷卡7萬元報名補習班課程,十分鐘後,以電話取消課程,並要求退費被拒。 消費者 ...
依照「補習與進修教育法」規定,短期 補習班的收、退費標準及學生權益,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負責管理。因為屬於地方自治法規,各地規定不同,換言之,你上的學校若是在新竹立案,就適用於新竹的標準;在台北立案,自然就得遵照台北的 ...
第1 條本自治條例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 管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八項及第二十五條第 ...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 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補習 ...
補習退費糾紛,層出不窮,桃園縣政府於4日通過「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規定正式上課30日前,如果因為個人因素不想補習,可全額退費;29日前至前1日,可退九成;開課後5日內則可退八成,同時還規定補習班同一樓層須 ...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http://ctrl.tycg.gov.tw/cgi-bin/law_update.cgi?mode=view&lawid=4292d2ab:777f 第 三十 條 補習班收取學雜費、講義及實習材料費,應掣給正式收據。 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核准立案班名、日期及文號。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 電話總機: 03-3322101 傳真電話:03-3391726 系統版本:106.11.15 瀏覽人數:7,26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