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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 ...
第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市) 警察局承辦。 第3 條 直轄市、縣(市) 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 防火宣導。 第4 條 (刪除)
2017年10月13日 ...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 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指消防 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指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 ...
2017年2月18日 ...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2條(管理權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 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3條( 主管機關).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
消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242/ch02/type3/gov10 um3/Eg.htm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台內消字第1030820833號 主 旨: 預告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4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 ...
第六條 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一、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二、一定規模之工廠、倉庫、林場。 三、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四、大眾運輸工具 ...
2012年6月5日 ...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5687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27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5) ...
消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56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