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1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交通 / 公路 ...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 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法規類 別 : 行政/經濟/水利 名 稱: 溫泉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6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
第二條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 本辦法之規定申請 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 營業使用。 第三條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 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 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 申請經營許可:. 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土地權屬 證明。
屏東縣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 收費標準 屏東縣溫泉標章申請使用收費標準 回頂端 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相關 ... 屏東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收費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4 年7 月26 日經水字第09404605410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 年6 月30 日經水字第09504603310 號令修正全條文. 中華民國97 年8 月6 日經水字第09704604010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由經濟部發布施行,並歷經二次修正。茲為配合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修正內容,並使申請程序確符需求,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1、 增列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審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經水字第0940460541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經水字第09504603310號令修正全條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經水字第09704604010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經水字第09904604370號令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