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規定得 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第 3 條申請製造、 售賣 ...
2017年2月24日 ...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 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 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轉報警政署備查。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 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 警政署備查。第7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 ...
備│ 。 │(一)防彈裝│二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個│ │ │三口笛。│ 置。 │ 案定 製之申請、使用、保管及│ │ │四S腰帶│(二)自動報│ 檢查: │ │ │ 。 │ 警系統 │(一)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 │ │五手電筒│ 。 │ 理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 條及│ │ │ 。 │(三)防盜、│ 警察機關受理申請警棍警銬│ │ │六安全盾│ 防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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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第三條.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 ...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台內警字第0970871168號 修正「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附修正「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部長 廖了以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 ,因而傷人或致死者,其醫藥費或埋葬費由各該級政府負擔。 前二項醫藥費、撫卹費或埋葬費之標準,由省(市)政府訂定後報內政部核定 ...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