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營建工程產生剩餘之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 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自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其供營建剩餘 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合、加工、煆燒、回收、處理 、再生利用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稱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 問4、 河川、 ...
四、因土方銀行之調度部分調整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務中心辦理,場所設置部分則 依據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申設規定辦理,爰刪除現行規定貳、適用範圍三。 五、為 回歸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爰修正現行土資場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物相關規定。(修正 規定貳、適用範圍). 六、增訂民間非建築工程產出剩餘土石方管理規定,並對於零星 及 ...
我國有關於廢棄資源(營建類)相關法條如后,相關法令如表3,營建廢棄物分類處理適用法規及主管機關如表4。 (1)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規定()
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一二六0二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三七三號函頒實施 壹、緣起與依據 貳、適用範圍 參、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
法規名稱:,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經濟 / 礦業 ...
規劃設計及審查機制修正規定外,積極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減量,強化運送. 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機制,檢討收容處理場所審議程序及管理效能,加強營. 建 剩餘土石方多元化處理及交換再利用。經邀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民間團體業. 者多 次會商,研議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並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回歸法制 層面 ...
主旨:有關貴辦公室為山將軍企業有限公司函詢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內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破碎、洗選、篩選、分類等加工設備者,是否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辦理 ...... 營運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土質代碼B2(土質黏土含量為40%至100%範圍內之土質)、B3(粉土質土壤(沈泥))、B4(為黏土質土壤.
營建剩餘資源委託審查作業及 台北市現行作業規定 簡報單位: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 業公會 簡 報 人:黃鈺琮幹事 壹、法令依據 一、內政部92.09.16台內營字第0920088854號函頒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出土)達5,000立方公尺或不足(需土)達20,000立方公尺以上者,主辦機關應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 條規定,落實剩土運送憑證制度,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之服務功能,改採二階段方式申報,以利勾稽 ...
2016年12月13日 ... 一)每個月於網頁更新應申報土方交換而未申報之名單,以電子郵件逐案通知各主辦 機關,並副知工程主管機關及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每季於網頁彙整完成土方 交換之成果,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本部。 六、工程主管機關應責成所屬主辦機關,參據 資訊服務中心撮合評估及交換對象建議,辦理土石方撮合交換;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