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其適用範圍)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第二條(廢棄物之定義)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二 九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三 九四一九一號令修定
登記證號:, (必為完整證號,第一碼為大寫英文字母,例:A00001). 負責人身分證號:, (英文字母為大寫,國外人士可輸入護照號碼). 負責人姓名:, (可依關鍵字查詢,例:王小明=>小明). 營造業名稱:, (可依關鍵字查詢). 資本額:, 大於 小於 等於, 金額: 單位:(元) 金額請用阿拉伯數字輸入,大於、等於,小於、等於,可以同時點選. 驗證碼:
七)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八)承攬工程手冊。 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複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繳納審查費,換發與原領登記證書字號相同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 ...
設立營造業者,應報請內政部許可,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申領營造業登記 證書。逾期未申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公司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向內政部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 ...
2018年1月4日 -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者或領有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者。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領有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置有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一 ...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51號令公布修正營造業法第31 ... 第二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 ...
第 6-1 條營造業之許可登記、複查、換證,內政部得授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第 7 條申請登記為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 領有執業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最近三民區有一位黃先生來電表示,他本來任職於新竹科學園區某家知名電子公司,是人稱的科技新貴,去年底因金融風暴,遭到公司資遣回到高雄老家,經歷一段期間失業之後,經與家人商量結果,決定暫時租用店面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