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二 九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三 九四一九一號令修定
主旨:辦理綜合營造業下列 事項登記: 籌設許可 申領登記 變更地址( 門牌整編) 跨縣市變更地址登記 變更負責人 變更印鑑( 綜合營造業 負責人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
A5.依營造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造業之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包括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 ... 業應於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十五日內向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另聘之。且專任工程人員 ...
2018年1月4日 ...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內政部申請 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 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 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 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 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營造業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前 自行停業已逾一年者或登記證書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規則修正 發布前 ...
設立營造業者,應報請內政部許可,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申領營造業登記 證書。逾期未申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公司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向內政部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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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51號令公布修正營造業法第31 ... 第二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 ...
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 請補發。 營造業曾依本規則受獎懲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其 獎懲,記明於補發之承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