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 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 用語定義如下:. 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二、營造業:係指 經 ...
分類|服務作業|口規劃 EZ設計 EZ監造 E專案管理 EZ統包 EZ施工口招投標口履約流程口其他適用對象|EZ技師 EZ專任工程人員 EZ工地主任 EZ品質管理人員 EZ工程人員事況說明人:「最厲害工程顧問公司」設計經理:A經理(兼施工中諮詢服務)「最嚴格工程顧問公司」監造經理:B經理 R營造廠公關經理:C經理 R營造廠是國內排名前十大的 ...
3.1 我國營建產業參與海外市場之情形過去有海外工程經驗且具代表性之業者,大致以產業別分成兩類,第一類為營造業,第二類為工程顧問服務業,第三類為建築師事務所。惟國內廠商98%以上屬中小型規模,有海外工程經驗者甚少,本計畫整理部分有海外經驗之廠商如下: (一)具海外營造經驗的營造業有:榮民工程(現為榮工工程)、中華 ...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二 九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三 九四一九一號令修定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 地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5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47401號修正公布第12條及第3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
第十一條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 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 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第十二條營造 業之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 以 ...
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五十六條(罰則).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 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 ...
第三十條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 主任。 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工地主任應符合 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 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 ...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查報。 營造業逾期未換證 者視同停業,應依規定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後,始得繼續營業,惟該段停業期間 登記證書效期應予扣除。 營造業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修正發布前 自行停業已逾一年者或登記證書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規則修正 發布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