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營造廠」為名稱;屬公司組織者,應以「○○營造○○公司」為名稱。營業項目統一登記為「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 三、配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申請營造業登記應先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並應於核發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造業登記證書,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國際貿易業(F401010)或水器材料批發業(F10604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聯絡人: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廖為國(電話:02-26668471分機532)。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 ...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 ...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二 二 九 號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三條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三 九四一九一號令修定
第二條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營造業,係指承攬營繕工程之營造廠商,其營業項目為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並應專業經營。 第二章營造業之申請登記. 第四條營造業非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前項入會之申請, ...
營造業(台北縣政府丙級營造 業申領證冊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流程說明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 收件及掛號 壹.登記桌收件及掛號 審查申請應附書件及資料 ...
設立營造業者,應報請內政部許可,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內政部申領營造業登記 證書。逾期未申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公司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營造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向內政部申請複查,並換領登記證書,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複查項目為負責人、專任 ...
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勞。 2. 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 ...
2018年1月4日 -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者或領有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建築或土木工程經驗者。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領有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置有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一 ...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7051號令公布修正營造業法第31 ... 第二十八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