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許可及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2018年2月13日 -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 ... 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者,得使用分班名稱或其名稱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補習班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 ...
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 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 查。 第三章設立、立案、 ...
2018年2月14日 -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 ... 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者,得使用分班名稱或其名稱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補習班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總說明.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 正公布,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 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 收費、退費方式、基準、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 ...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教社(一)字第1020192385B號 訂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部長 蔣偉寧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業經臺北市政府100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60160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有關補習班退費規定(第33條)修正如后,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計算方式以雙方約定費用為準).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習班的費退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 準則定之。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 法規之 ...
法規名稱:,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 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六高市府教四字第 0960033744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第18條、第2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 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