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應檢具公司章程、銷售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 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但已領得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加油 ...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石油製品之認定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 ...
石油輸出業 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 者輸出石油。 前項所定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之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完成建站送審之案件,應會同各該供油廠商依加油站加儲油設施查驗表檢查加油站 ,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有不可歸責於 ...
石油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6月4 ... 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其價購金額之計算,準用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100年1月26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廿五日經濟部經(七 )能一一一四九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卅一日經濟部經(七 )能五四五五五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三日經濟部經(七六)能一四九五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 ...
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 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 ...
五、再生油品:指以國內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者,經 ... 十一、 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指從事液化石油氣供應之石油煉製業、輸入業 ..... 有第一項各款 情事之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 ...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正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