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應檢具公司章程、銷售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 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但已領得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加油 ...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石油製品之認定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機關公告之。 第十四條 石油輸入業輸入之原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作為原料。 石油輸入業輸入之輕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或製造石化原料 ...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石油製品之認定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 ...
業 別 證照別 申請流程 申請書表 石油管理法 相關條文 石油煉製業 許可執照 申請流程 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申請書 儲油設備基本資料表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石油輸入業
石油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6月4 ... 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其價購金額之計算,準用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100年1月26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 措施。 前項第二款補助、補貼對象、項目範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
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 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 ...
五、再生油品:指以國內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者,經加工處理 ... 九、漁船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 十、儲油設備:指定 ... 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第二十四 ... 依前項規定經核准經營之業者,不適用安全存量及石油基金相關 規定。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正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