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容納供給用戶之管線為主,可直接引至用戶之共同管道,包含支管共同管道、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一般設置於人行道或慢車道下方,施工中對於沿線交通衝擊較小。 收容原則. 支管共同管一般以同室收容為原則,其種類包括自來水、瓦斯、下水道等管類及電力、電信、交控、路燈、軍訊、警訊及有線電視等之電纜類纜線。所收容管線應 ...
如經過路口、穿越排水管及其它結構物、管線分匯處、起終端點及彎曲部等應視需要設置特殊段。 於路口、穿越排水管及其他結構物之特殊段,一般採用纜線管路,保護管或箱涵結構。 於管線分匯處、電纜溝或纜線管路起終端點處之特殊段,一般則採加寬及加深電纜溝標準段之方式處理;又該處為一易積水之地點,故應加設排水設施。
整體規劃部分(依完成年度). 臺北市(89年)、新北市(97年)、臺中市(原臺中市88年及原臺中縣94年)、臺南市(92年)、高雄市(86年)、基隆市(94年)、新竹市(90年)、嘉義市(89年)等8個縣(市)政府均已完成整體規劃。 管道建設部分. (1), 設計中之計畫. 計有臺北市5個、新北市2個、桃園市3個、新竹市1個、臺南市4個、宜蘭縣4個及澎湖 ...
英寸。若於特殊情況或依前述標準敷設對既有裝置會造成妨害時,得採較大之距離。 (二)前目規定於實務上確有困難或其他因素,該規定之隔距得經管理單位同意後予以縮 減。其隔距縮減後,管路頂部或管路之保護層不得高於需要施工或清空之軌道 ...
市區道路拓寬、新闢或人行道更新時,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外, 工程主辦機關 應規劃設置纜線管路及接續設施。纜線管路及接續設施以共用為原則,並得視鄰近 建築物分布狀況,擇宜配置。 纜線管路業者於現有道路申請新設公共設施纜線,或 既設纜線如需更新、擴充、遷移,經主管機關認有規劃設置纜線管路必要者,應依前項 規定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纜線管路:指用於容納電信、有線電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纜線之管道。 二、纜線管路使用者:指利用纜線管路敷設纜線之業者。 三、纜線 管路業者:指使用道路埋設公共設施纜線管路之事業機關(構)。 相關令函(0). 相關判 解(0). 歷史條次(0) ...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 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法三字第 09630496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道路管理目 ...
第十一條. 纜線之敷設、更新、維護、使用等管理事項,由纜線管路使用者自行負責及 負擔費用。纜線管路及接續設施之維護費用負擔亦同。 相關令函(0). 相關判解(0). 歷史條次(0) ...
纜線管路之接續設施,以由主管機關設置為原則。但主管機關得委由使用者施作,所 需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纜線管路使用者需自行設置接續設施者,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且於設置完成後其所有權無條件歸臺北市所有。 相關令函(0). 相關判解(0). 歷史條 次(0) ...
Creo elements/direct 纜線管路設計 週四, 16 二月 2012 10:30 機電系統設計和製造 Creo Elements/Direct (前身為 CoCreate) 能讓您立即發揮 PTC 領先業界設計解決方案今日備受肯定的效能,同時能利用 Creo 在未來實現突破性的生產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