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二條之一.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單位(以下. 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 17.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18.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19.電腦、電子產品及 光學製品製造業。 2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1.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三)營造 業:. 1.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 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第3-1條 前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 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 安全衛生 ...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63 年06 月28 日. 修正 時間:, 民國103 年06 月26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 編章節 · 條文 檢索 · 條號查詢 · 法源依據 · 附屬法規 · 修正條文 · 法規沿革 · English. 版權所有勞動 部,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1024x768 以上。
本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第二 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 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受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 場所 ...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
中華民國98 年2 月26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勞安一字第. 0980145205 號令增訂發布第3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 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94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4 條;並自103 年7 月3 日施行(原名稱:勞工. 安全衛生法施行 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
二、勞工作業安全 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 103年6月26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doc 下載次數:5351 103年6月26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pdf 下載次數:4085 ...
(二)分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規章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林場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 (3)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5)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危害預防規章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
職安類的證照看起來很多張: 甲安、甲衛、乙安、甲乙丙業、營甲乙丙、十八個業務 主管、製程評估、施工評估. ... 甲安、甲衛、乙安都是受職安法保障的證照職安法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安全衛生人員, 指事業單位內擬訂、規劃及 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