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41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13條、第17條至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7條、第34條、第四章章名、第39條、第40條、第42條、 第43條、第48條、第51條、第54條、 ...
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營造作業之有關事業。 第三條. 本標準規定之一切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 二、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應將安全衛生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內。 三、前二款規定,於工程施工期間須切實辦理。 四、經常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發現有異常時,應即 ...
法規體系 ※精神: 針對營造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災害之場所、機具、物體,進行安全及衛生防護設施標準 之規定,增加從事營造作業人員之安全,降 低傷亡之機率。※體系: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公布日期】103.06.26【公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64)台內勞字第622471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內政部(71)台內勞字第91192號令修正發布 3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圖例解說 壹、前言 依目前勞動法令附屬法規之制定方式,除一般勞工工作場所之現場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外,各種特殊作業均以特定專業標準規定,有關營造業之安全衛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 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 人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本細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第二 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自營作業者,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 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受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 場所 ...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69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4條,自103 年7月3日施行(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名稱: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103 年06 月26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標準103.06.26 修正之第18 條第2 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 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總則. 第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 ...
2011年11月22日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應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全 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 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 雇主為前項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 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