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是一種用來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活動的方式。為了避免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阻礙國家文化的發展,因此,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加以限制,只要著作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屆滿後,就成為全民共同的文化財產,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人都可以利用。至於著作 ...
在中華民國境內,著作權的規範是依照著作權法,最早於中華民國十七年(1928年)五月十四日制定40條,而後多次修正。著作權法現行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人一般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台澎金馬地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 ...
侵害智慧財產權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從有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至今仍熱烈討論,TRIPs 對於智慧財產權法的刑罰規定亦有所要求,因此對於著作權之侵權除了基本的民事 ... 非營利,或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他們著作財產權,均得依法處以刑責(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項及第2項,告訴乃論之罪),其中用光碟故意重製、意圖銷售或出租者之刑責 ...
檢視現行法規, 著作權法( 民國99 年02 月1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 ...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 ...
來函所附「走上現代化之路」1書內容如係您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或情感創作予以表達,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即屬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出版社記者如僅忠實紀錄僅係單純之「重製」行為。惟如該書倘含有 ... 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裁判字號: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 裁判日期:101年12月27日 要旨: 1.按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我國著作權法已將近20年未作全盤檢視,且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智慧 局自99年正式啟動修法工程,期間共計召開47次修法諮詢 ... (二)為提升著作權人的 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 ... 懶人包(1589 KB) ...
著作權法 - 5 - 條條文 中華民國96 年7 月11 日 總統令增訂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並 修正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8 年5 月13 日 總統令增訂第六章之一章名及第九 十條之四至第九十條之十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