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 ...
1467◎作者與出版社簽署出版契約,其中有一條約定出版設對於作者以後的作品有優先出版權,這樣是不是以後作者的作品都應交給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就完全沒有機會了? 何謂優先出版權,應該看契約如何約定。一般都是指相同條件下的優先出版,而不是較差條件的優先出版,這樣,可以先看其他出版社的出版條件如何,再作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 ...
1998年7月12日 -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係指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因此,您在信函中所提到的商品照片,如符合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定義而具有原創性時,該照片即屬本法所稱之攝影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依通常情形,商品照片主要係為彰顯商品之特色、優點,故或多 ...
但雖同為散布著作物,惟如所散布者係盜版物而非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因不符合本法 第59條之1「耗盡原則」之規定,致侵害著作人之權利時,仍應予以處罰。本法第91條 第1項,係針對散布正版物包含光碟形式之重製物在內所為之規定,第91條之1第2項 係針對散布盜版光碟以外的盜版物所為之規定,第91條之1第3項則係針對散布盜版 ...
著作權法第28條第1 項本文的規定,著作權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為衍生著作的權利。同時同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
檢視現行法規, 著作權法( 民國99 年02 月1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 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 ...
1865◎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所規定之「意圖銷售或出租」之標的,是僅限於盜版品 本身,還是兼及盜圖賣正品?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 ...
2014年10月13日 ... 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一、立法之說明. ㈠民國七十四年舊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