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許可及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2018年2月21日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自八十一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原所稱生活扶助戶,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參酌社會救助法規定將生活扶扶助戶 ...
法規 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典質。如無法繼續辦理時,其 設立人或董事會應報本府註銷立案。 [修正] 第四十八條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業經臺北市政府100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60160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有關補習班退費規定(第33條)修正如后,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計算方式以雙方約定費用為準).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習班的費退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 準則定之。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 法規之 ...
名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 第三十三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 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 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 ...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 退還。
依照「補習與進修教育法」規定,短期 補習班的收、退費標準及學生權益,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負責管理。因為屬於地方自治法規,各地規定不同,換言之,你上的學校若是在新竹立案,就適用於新竹的標準;在台北立案,自然就得遵照台北的 ...
法規名稱:,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 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六高市府教四字第 0960033744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第18條、第2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 類 ...
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補習班的退費標準會因所在直轄市、縣(市)而有不同。例如: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
簡單來說就是Rumi把考取班的課程在上過一年之後改成兩年班,屬於換約而非臺中市短期補習班退費標準說的離班(解約)的範疇。 但是補習班把要退的差額另外跟Rumi扣了一個10%費用,至於為什麼,只推說基於補教法規規定要扣10%,也就是就是這一項. 「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