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 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 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 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 土地 ...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 ...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094001026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增訂第14條之1;刪除第3條、第6 條、第7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農業 / 農業發展 ...
2017年2月22日 -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與農業工程及公共設施興建及維護之協調推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規模龐大,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能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二、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 ...
2011年8月12日 - 前項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上開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一日行政院(64)台經字第7438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院(69)台經字第13122號函令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七日行政院(73)台經字第14848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 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我國現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含耕地)可以依. 該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 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但對於土地原為農業用地卻因都市計畫變更為. 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 區或公共設施使用,對此農業發展條例施行 ...
一、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二、農業發展條例 所定之耕地,其分割方法受有限制: 三、「路地」是否計入農發條例第16條第二項宗數之限制? 一、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